池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经济政策2018-07-19三水老师

池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池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和

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推动棚户区改造进程,加快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池政办[2015]44号)精神,结合主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购房券”安置方式,且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为方便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能更好地自主选择住房,由市房产局负责搭建“购房券购房超市”服务平台。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其管理的房产确定价格后提供给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商品房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居民存量房(二手房)参与“购房券购房超市”平台。市房产局统一在“购房券购房超市”服务平台公布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并负责对购房券安置方式进行宣传、接受咨询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直接与市、区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签订购房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过购房券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受托机构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受托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按季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五条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购房券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按月结算,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购房券结算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彩色扫描件、被征收人返还款证明,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审核和结算手续,购房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市房产局提供。

期房结算方式:首期凭被征收人购买合同拨付购房券票面金额的50%;房屋综合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再拨付40%,剩余款三个月内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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