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结算方式:凭被征收人购买合同、房屋综合验收备案表拨付购房券票面金额的90%,剩余款三个月内拨付。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产局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者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六条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居民存量房(二手房)时,凭二手房备案合同和收据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确认后将备案合同约定的金额拨付至市房产局担保中心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购房款超出购房券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被征收人凭二手房备案合同和所购房屋产权证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余款结算手续。
第七条市房产局应对进入“购房券购房超市”的单位及其提供的楼盘加强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