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湘潭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
(二)城市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
(三)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在当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
(三)依法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授权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授权书等以下材料:
1.认定申请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查询授权书,家庭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其中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职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职工收入证明,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城乡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家庭成员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
4.家庭成员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