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力推动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等6部门出台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精准扶贫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同时开展农村低保清理。为此,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抓手,以精准扶贫为统揽,认真抓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农村低保对象的清理,完善应保尽保工作,实现精准识贫,精准救助,让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制度合力,在全市集中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精准认定、兜底保障;对农村低保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对不符合条件和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清理。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全面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兜底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并上浮10%的待遇,直至到2018年实现“两线”融合。
(二)通过全面清理农村低保,确保所有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畴。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根据全市统一的认定标准,以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为重点,精准认定4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即困境未成年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和困境老年人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该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6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同时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离家3年以上无音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