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庭成员有经营性店面的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材料;有车辆的出具车辆购置证明材料;
6.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7.原家庭成员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8.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
9.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10.家庭成员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申请人,应提供残疾证明;
11.家庭成员有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上述申请由居(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及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登记;材料不齐的,退回并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在 1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7日。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和表格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和表格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时报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在3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结论,区民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的核定结论及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审批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不符合的,依法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核定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