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
(二)父母、未成年子女;
(三)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兄、姐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三)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的净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出租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偶然所得和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等其他收入;
(五)转移性收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中扣除购买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六)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百岁老人长寿金;
(十)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