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省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本政策出台前,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二)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至本文件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并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证明;
4、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5、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四、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补贴资金申请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如实向省和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供在我省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等有关情况,必要时提供合同及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