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发布的《关于调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外,其他用户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2018年6月12日起,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年]95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标准
(一)、2017年购置补贴标准及条件。申请我省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购置补贴车型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并在我省车管部门登记注册(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的方可申领补贴资金(转移登记车辆除外),非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8年购置补贴标准及条件。申请我省2018年度新能源气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购置补贴车型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并在我省车管部门登记注册(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方可申领补贴资金(转移登记车辆除外),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外,其他用户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