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范围。
二、资金来源
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来源主要有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及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三、申请条件
非在台州本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参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市区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驶里程、产品指导价、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实时监控功能、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等。
四、补助对象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政策:
1.台州市区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台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在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二)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