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1、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为2017-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在我省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一是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二是2016年至本文件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三是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示范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二、补贴额度和标准。
省级财政每年按照“锁定预算、总额控制”的原则安排补贴资金,综合考虑历史年度推广和计划推广情况,以及地方财力、本地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由省级财政和省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全省按区域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各市为三类地区。原则上一类地区不安排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二类、三类地区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测算切块下达资金。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2、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补贴。
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含国家奖补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补贴。对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给予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每年给予平台网络运营补贴100万元。鼓励地方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符合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