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袍江开发区。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含补助)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三)参与袍江开发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须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参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企业向当地经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