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县(区)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制订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应按规定对清算材料进行审核,清算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下达项目清算计划。
(四)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每年9月份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广情况、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下一年度的推广计划等。
五、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
(一)省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资金使用结果开展绩效评价。
(二)对于恶意骗补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列入广东省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型在我省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我省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