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海口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9)

国家政策2018-06-23王华老师

第三十二条拆除违章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分为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

用于市政、公益事业或者非住宅项目拆迁的,对被拆迁人实行异地安置。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实行回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按不同地段划分等级。

从好的区位安置到差的区位的,应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区位差价补偿。同一区位安置的,不增加安置面积。

从差的区位到好的区位的,不做区位差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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