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海口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8)

国家政策2018-06-23李天扬老师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第二十九条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的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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