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细则及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各类费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和指导。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启用“××市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专用章“(以下简称监管专用章),对补偿资金实行监管。 第五条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前,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编制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并报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资金概算核定额预存入金融机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现房安置的,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所提供现房的市场价格,并报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按现房价格核定额核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存额。 第六条拆迁人(或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单位,下同)应与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设立具有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管专用章印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七条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管资金数额; (二)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应按资金用途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如下材料: (一)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其它资金时,应提交拆迁当事人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