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1999年6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已经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民自住房屋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