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嘉政发[2012]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区共同负责、以区为主。南湖区、秀洲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政府作出决定,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