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海口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10)

国家政策2018-06-23王华老师

拆除结构为一层(含水泥平顶房,砖瓦房)住宅,按被拆除住宅合法产权,增加20%的面积安置。

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用于住人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第三十七条拆除归侨、侨眷、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安置地点、楼层和朝向等方向允许优先选择。

第三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可先临时过渡。拆迁当事人应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付给搬迁费。

被拆迁人原有的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煤气表的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合市场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或由其所在单位协助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面积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

第四十二条兴建安置房为九层以下的楼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年6个月;十层至十八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6个月;十九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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