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市危房改造任务。计划改造危房281栋,涉及居民1299户。其中,和平区改造28栋,涉及居民291户;沈河区改造15栋,涉及居民44户;铁西区改造14栋,涉及居民326户;大东区改造44栋,涉及居民246户;东陵区(浑南新区)改造50栋,涉及居民50户;于洪区改造5栋,涉及居民15户;沈北新区改造80栋,涉及居民80户;苏家屯区改造1栋,涉及居民7户;新民市改造28栋,涉及居民181户;辽中县改造12栋,涉及居民55户;法库县改造4栋,涉及居民4户。
上述危房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落实改造计划,组织房屋征收,于汛期之前,全部完成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由各地区实施改造。
三、相关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全部返还相关地区政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市级(不含独立财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全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市建委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同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排水、给水、路灯、交通设施)。
(四)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经市规划国土局统一规划审批,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棚户区改造地块以挂牌方式出让,由各地区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公司参与竞买。
(五)资金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各地区负责筹集,市政府积极申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并帮助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行给予信贷支持。各地区可通过本地区国有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市财政筹集3亿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