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2016年完成棚户区改造新开工21725套;基本建成12650套。
二、改造范围
包括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点镇棚户区改造。
三、进度要求
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新开工任务,年底前全面完成基本建成任务。
四、改造方式
大力推进、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2016年,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在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2年的县(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建安置住房。引导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五、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棚改项目进度。要尽快将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块,并建立年度项目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将棚改安置项目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确保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要抓紧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财政通过公共预算等渠道加大支持力度。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要切实用好各级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