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开发性金融等支持作用。对承接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并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积极争取中央棚改专项建设基金。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六)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七)继续推进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对各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应扣减评价分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民生工程考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组织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继续将棚改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进展缓慢的实行约谈制度,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问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巡查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进展缓慢和问题较多地区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发布棚改进展情况和成效,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