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6-22李一老师

6.保险和书面协议成服务各方最大保障

书面协议志愿服务活动契约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此前对权利义务不够明晰,造成志愿者权利义务不对等,志愿服务对象以及志愿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志愿者收取志愿服务对象报酬等各种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志愿服务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维护保障志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条例以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这种形式,来明确志愿服务各方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志愿服务各方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第十九条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

7.未经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亦受法律保护

虽然条例主要调整规范是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对于社会各个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未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自愿、无偿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条例亦作了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未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个人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可以与受助者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阅读延伸:出台经过

2001年以来,团省委连续多年向省人大提出省级志愿服务立法建议。

2006年12月,《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07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2006年年底,团省委成立由分管书记牵头的条例草稿起草小组。并于2007年3月形成条例草稿。条例草稿形成后,在省人大内司委的具体指导下,团省委与省人大内司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于7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由省人大内司委印发全省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起草小组先后到宁夏、青海和本省杭州、宁波、温州等地调研,并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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