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22李一老师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六)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帮助和补偿;

(八)遇到困难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九)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相关培训;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

(四)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志愿者统一注册制度。经志愿者本人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网站为其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向志愿者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和注册志愿服务标识。

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本单位、本社区、本村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可以以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形式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注册、招募、评价、表彰志愿者;

(四)对志愿者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七)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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