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对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允许并网,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供热企业应当支持低温热源和工业余热利用,合理安排其进入城市供热管网。
第四章产业转型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向集约、高端、低碳方向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将碳排放评估纳入节能评估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第二十二条推进企业在原(燃)料替代、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和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技术改造,从源头输入、生产过程和末端处置等环节降低碳排放。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碳排放、高污染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本省的淘汰标准和差别化生产要素价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十四条鼓励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向规模化、高端化发展。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培育优良品种,推行生态循环种植、养殖和加工,促进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第五章排放控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对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太行山区植被进行修复和保护。对不符合功能区定位的污染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
第二十八条城镇建设应当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低碳城镇、园区、社区建设。
第二十九条鼓励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安装脱硝、脱硫和除尘设施,并按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运行。
第三十条加强农业清洁生产,推行测土配方,合理施用化肥和使用塑料薄膜,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