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此前,该《条例》已经2016年1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鼓励支持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石家庄市日前颁布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全市实际,大力倡导、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开展低碳生产和生活,努力促进低碳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了针对性,确保“行得通”。适应本地需要,解决本地问题。二是注重了可操作性,确保“真管用”。注重措施跟进,严明责任处罚,力争达到条款接地气、措施能落地。三是体现了创新性,确保“有特色”。
《条例》是石家庄市首部关于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共十章63条。适用范围涉及温室气体以及与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关系密切的污染物,而与温室气体关联性不大的噪声、放射、扬尘等污染物及农药污染等未在本《条例》规范之内。《条例》的内容还包括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产业转型和煤炭管理,排放控制和低碳消费,监督管理和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
鉴于该条例是一部促进性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条例》更多注重提倡、引导、鼓励和支持。具体涉及节约、低碳、循环、生态环保、人与自然和谐等多方面内容,是今年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大地方立法项目。
1、以更严的淘汰标准促进产业升级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的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一系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