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3)

规章制度2018-06-14李天扬老师

第四章低碳发展与转型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向集约、高端、低碳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领域负面清单。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将碳排放评估纳入节能评估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在原(燃)料替代、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和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技术改造,从源头输入、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等环节降低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达标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高碳排放、高污染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本省的淘汰标准和差别化生产要素价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规模化。支持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加强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调整种植、养殖和加工结构,培育优良品种,推行生态循环种养,促进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对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修复;对不符合功能区定位、超出生态环境承载力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搬迁改造。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应当优化城镇空间和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和城市融合,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提高城市化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燃煤发电、钢铁、建材、化工等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运行。

第二十八条加强农村污染治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引导农业生产者测土配方,合理施用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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