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2)

规章制度2018-06-14才子老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煤炭消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设立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考核内容,结合中部县(区)、东部平原县(市)和西部山区县经济区域特色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权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纳入交易范围的单位实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参与碳排放权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第三章能源管理与利用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社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煤炭消费。

煤炭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标识。禁止销售、进口和燃用超标煤炭。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加工、存储经营性煤炭。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烧高污染燃料。

城镇和工业园区应当实施集中供热,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应当减少散煤使用,推广利用清洁煤炭。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符合标准的燃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完善输送网络,加强供应协调,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供热。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条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鼓励用能单位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支持农村利用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当优先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发电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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