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4)

规章制度2018-06-14王华老师

第二十九条工业废弃物实施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回收,进行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建立农村垃圾集中处理体系,推进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

加强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率。加快污泥资源化利用,提高中水回用效率。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统一集中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林木、草地、湿地管理和保护。鼓励种植固碳优势树种,增加森林蓄积量,推进植树植草、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生态湿地建设,增强森林、草地、湿地储碳能力。

第六章绿色低碳生活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规模以上(2万平方米)新建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鼓励建设绿色住宅小区;推进绿色农舍建设。

第三十二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低碳出行基础设施建设。倡导公众低碳出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选购和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产品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购买和使用节能、低碳产品,倡导低耗、节能、环保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五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绿色低碳主题宣传活动,有组织地开展绿色低碳公益志愿活动。

第七章鼓励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税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和发展绿色低碳项目。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或补助等形式,对以下活动给予支持:

(一)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

(二)节能降碳技改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五)绿色低碳研究课题;

(六)温室气体资源化利用;

(七)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碳排放核查;

(八)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九)绿色低碳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第三十八条应当对在绿色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企业主动升级改造,对未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设备和设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销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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