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者上一年度未参加考核的人员暂缓晋升职级。
6.已执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职级的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
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
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
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
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8.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的任职年限。
9.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10.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
11.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三.职级晋升的权限和程序
(一)职级晋升的权限
1.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公务员晋升职级的相关手续。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各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职级晋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归口报批、备案。
2.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由所在机关确定职级晋升对象,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市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的人员,在本系统内初审、考核、公示、审核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