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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办法

为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帮助企业切实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有进目标,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和《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2]57号)文件精神,为稳定就业局势,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

1、已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2012年10月以前没有发生社会保险欠费的暂时经营困难企业。

2、以前年度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已全部补缴完毕。

(二)缓缴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市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本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单位财务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2、公示。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由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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