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批准实施。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人社部门与企业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批准缓缴部分在缓缴期满后补齐。
二、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
(一)降低费率的内容
1、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8%下调为7%,灵活就业人员单建统筹缴费率由6.2%下调为5.2%。
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由1%下调为0.7%。
3、失业保险按省政府制定的降低费率方案执行。
(二)费率调整的期限
费率调整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适用范围
十堰市市直城区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范围
1、单位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工作)情况良好,近三年税费正常缴纳,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暂时性面临经营困难。
2、十堰市“双亿工程”重点扶持企业。
连续亏损、面临破产倒闭的单位不属于本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范围。
(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
当年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总额控制在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30%以内。
(三)享受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享受本次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范围。
2、单位已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没有发生社会保险欠费。
3、2011年度没有人员失业(减员),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减员)人员以外。
4、以前年度领取的相关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四)补贴标准
单位申请的稳岗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
(五)补贴程序
1、单位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上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上年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原因等资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用人单位递交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原因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审定。
3、市养老保险局对申请补贴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市人社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