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交费基准
本市工伤保险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服务业、餐饮零售业等)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石油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其它采矿业等)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各类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提取。
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期限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经办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用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