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的原则(因公和非因公)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2.监督举报
3.对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不服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
义务:
1.参保、缴费、公示;
2.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 故发生,减少或避免职业病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义务
5.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认定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