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合作、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4.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实施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税费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城市新建居住区幼儿园小学配套建设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中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2.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中,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抓好落实,确保棚户区改造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各县区要健全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将原汉中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加挂汉中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牌子,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设在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市棚改办具体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和考核,年度建设计划的确认、制定和申报等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全额注资的直属国有企业汉中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发投公司),市发投公司设在市棚改办,与其合署办公,作为用款人承接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中审批制度,凡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审批事项,由各级棚改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集中会审,各相关部门按照会议决议直接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