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动态新闻2018-08-13李一老师

4.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后,在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其原土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储备。

(二)安置补偿政策

1.实施棚户区改造应严格依照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居民进行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2〕30号)执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汉中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汉政办函〔2014〕45号)执行。

3.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实行实物安置的,可以利用现有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可以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

4.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按照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依据调查摸底情况优化户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5.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确权登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按照普通商品房确权登记。

(三)财政扶持政策

1.争取中省资金支持。各级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要认真进行项目调研、筛选,积极筹备包装项目,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及时上报争取中、省财政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单独申请中省补助资金。

2.加大信贷支持。县区政府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及时提供政府融资担保,并将还款资金列入各级人大审议的财政预算。财政、国土、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专项资金、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了”。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政府贷款和信贷资金安排,积极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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