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材料(申请网站)

动态新闻2018-08-12李天扬老师

哪些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咋申请?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四类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

新建公租房,建筑面积不超60平方米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为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而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的方式予以保障,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保障。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使用功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存量商品房,可作棚改安置房源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原地或者异地建设安置住房、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或引导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的,政府可以搭建平台,将本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登记后按被征收人意愿购买;在被征收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后,将货币补偿款统一支付给建设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应综合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多层次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户型面积,最低保障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四十平方米。

分配对象,新就业无房等人群

公租房分配给哪些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住房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联合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和失信惩戒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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