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轮候制,一期最多住五年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有5种情形之一的,轮候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存在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二)孤寡老人;(三)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四)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房价70%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减免租金。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不高于同类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可以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和公租房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物业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困救助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给予补助。
转借转租公租房,最高罚款3万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五种行为之一,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四)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