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进行改建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
(三)改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各类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
(四)购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
(五)租赁。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可按照职工公寓、新市民公寓、教师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形式成套建设,也可按照员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