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等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以及配租、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具体条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同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