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主导,市场运作。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政府可按规定设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资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同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限定该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
(三)政府实施,企业配合。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等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国有工矿企业和职工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落实建设用地、筹集资金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各方共筹等多渠道筹措,主要采取“八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中央申请一点、省里补助一点、市县筹集一点、银行贷款一点、企业解决一点、个人自筹一点、政策减免一点、其他支援一点。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省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于中央财政加大补助力度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省财政相应加大补助力度。根据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省财政对改造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等专项资金支持,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
(二)争取银行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地要抓紧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地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