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由国有、国有控股、集体工矿企业管理,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改造户数在2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职工住宅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盐业等行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
3.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各地要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组织实施改造;要落实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遗漏户的改造工作,继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布局,促进产业发展和农场小城镇建设。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具体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号)和省侨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侨办〔2012〕54号)执行。各地要认真核实华侨农场危房户新增户数,纳入2016—2017年改造范围。
4.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国有林区(场)之外的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二)适用对象。
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具体对象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建设标准。
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连片建设。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