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核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五)国有工矿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参与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解决部分改造资金。国有工矿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部分资金。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确保土地供应到位。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以及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允许其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完整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