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3元)。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22381.50元(月平均工资五倍),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即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476.3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79.00元、四市分别为72.00元。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月平均工资三倍),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缴存基数上限:22381.50元(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缴存基数下限: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
相关提示: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上限:2686元(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月缴存额下限:六区为79.00元、四市为72.00元(79=1583.33×5%,72=1433.33×5%)
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标准
缴存基数上限为13428.90元(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基数下限为2685.78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