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根据国务院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7月1日起,太原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开始调整,调整工作严格执行“提低扩中限高”原则,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缴存基数调整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自2015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在办理2015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5年7月1日起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太原地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清徐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阳曲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娄烦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另外,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3倍为14220元。一些单位若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缴存比例实行上下限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