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意见称,将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其中,落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缴存职工持缴存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即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提取租金额度根据当地普通自住住房租金水平确定。
同时,扩大提取范围,实行先提后贷。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然后,根据需要,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提高实际可贷款额度。严格执行现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20%的首付比例规定。借款人还款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
还有,意见指出,要减少审批环节。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环节(包括购买新房、二手房和装修贷款)。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
缩短贷款办理时限。不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