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乡居民翘首以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终于落地。《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近日已由省政府通过并落地实施,这意味着我省建立了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新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一)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农村居民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2016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今天起,我省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缩短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差距。据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计划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发放火葬补助金
为有利于推动我省殡葬制度改革,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选择火葬,新出台办法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四)未缴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
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最高缴费档次提高为3000元
我省修改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集体补助、他人资助的最高金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由新农保的1000元、城居保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但是,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额最低为4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