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市企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4%下浮至0.2%;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0.8%下浮至0.4%。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