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温州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呢?
缴存比例调整
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按12%执行。
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7年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7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
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7年月平均工资
如低于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709元计算;
如高于18544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8544元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对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其所辖非公企业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可继续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4〕57号)有关要求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所在区、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
特殊单位和职工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管理中心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