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退役人员接续缴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温部队各单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切实支持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六部门《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军队退役人员接续缴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军队退役人员住房公积金军地缴存接续
(一)我市军队退役人员已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各管理机构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部转移到在市中心各管理机构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转移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按其在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标准与地方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月数及缴存余额。
(二)军队退役人员未办理部队领取的,符合部队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领取条件的,可凭市中心各管理机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直接将其部队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转至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部队领取手续的,在退役到安置单位报到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凭部队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结算凭证到市中心各管理机构进行全额补缴。
(三)允许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向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报到一年内,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在地方个人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鼓励现役军人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配合支持国家和军队有关现行军队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支持部队现役军人及配偶在地方购置住房解决居住问题,鼓励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设置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1.账户设置。为了便于管理,部队单位应确定一个专门部门,负责现役军人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工作,并指定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账户;市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设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部队单位专门部门为自愿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在该专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转移等相关业务,并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