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推出军人住房公积金新政

住房公积金2018-06-07才子老师

温州推出军人住房公积金新政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温州军分区、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军队退役人员接续缴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帮助和支持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制度的推行,将使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到与地方在职职工相同的待遇,此举在浙江省尚属首例。

制度明确了推进军队退役人员住房公积金军地接续缴存的办法,将部队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与地方住房公积金“打通”。同时,针对现役军人的实际,明确了其参与地方住房公积金建缴的具体办法。

根据制度,针对军队退役人员,对于已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放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部转移到地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按其在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标准与地方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月数及缴存余额。对于尚未办理部队领取的,符合部队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可凭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直接将其部队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转至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部队领取手续的,可在退役到安置单位报到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凭部队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结算凭证到温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进行全额补缴。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向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报到一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到温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申请个人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为配合支持国家和军队有关现行军队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支持部队现役军人及配偶在地方购置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制度鼓励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部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部队审查后,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通过部队设置专门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按月托收或每年7月一次性预缴的方式缴存,缴存标准按照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调整文件执行。

制度规定,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享受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各项优惠政策。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现役军人因调动、退伍等原因离开温州时,可以凭调令、退伍手续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建自住住房时,如符合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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